Page 42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26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
修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
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
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
权登记证、登记表。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
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
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
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
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
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
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