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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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


             修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


             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


             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


             权登记证、登记表。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


             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


             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


             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


             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


             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


             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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