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24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
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
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
济行为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
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