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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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


             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


             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


             济行为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


             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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