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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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产权登记篇
3-26、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4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
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
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
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
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
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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