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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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产权登记篇





              3-26、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4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


             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


             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


             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


             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


             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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