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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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


             方。


                    (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


             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


             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


             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


             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


             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


             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二、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



                    (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


             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


             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

             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


             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六)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


             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


             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 5 年未分红、长


             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


             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七)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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