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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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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