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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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


             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


             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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