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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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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