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34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


             功能企业情况,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


             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


             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可设置为


             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


             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


             入第三档。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


             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


             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A 级。


                    第二十八条               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


             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32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