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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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
功能企业情况,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
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
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可设置为
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
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
入第三档。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将年度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目标值
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
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A 级。
第二十八条 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
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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