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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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
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
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
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
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
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六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
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
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
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
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
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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