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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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


             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


             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


             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


             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


             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


             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情况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


             本率。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


             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


             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


             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


             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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