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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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


             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


             “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监


             察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国资


             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


             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


             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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