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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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


             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或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


             调整。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

             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


             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

             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


             外恶性竞争、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


             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


             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


             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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