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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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国资委考核分配
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
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
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
营业绩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
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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