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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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国资委考核分配


             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


             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


             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


             营业绩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


             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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