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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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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