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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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手续。

                    (三)培养发展。

                    “双百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


             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

             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保密管理。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


             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履职监督。

                    “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

             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


             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

             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六)责任追究。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


             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

             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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