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27

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


             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持。




                                                              1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