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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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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