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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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1.规范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


             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


             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


                    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


             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


             励收入。

                    2.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


             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市场化退出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退出条件。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


             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


             系。


                    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

             (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


             线(如完成率低于 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


             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


             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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