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25

第一篇 法律、法规



             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