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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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
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
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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