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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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


             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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