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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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
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
董事会。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应当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
荐人选等作用。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一)及时总结经验,分层有序实施。在国有企业建设规范董事
会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要依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全面建立规范的董事
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一企一策”地在公司
章程中予以细化。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由
出资人机构负责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精心规范运作,做好相互衔接。国有企业要按照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内部组织
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实现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衔接、有
效制衡。国务院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公
司章程审核和批准管理办法。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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