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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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5.健全国资监管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健全
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的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
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由
法规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要的规章、规范
性文件提请委党委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厅局职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由牵头厅局或法规局组织起草。加强立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立法质
量。(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
划投资、资本运营、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考核分配、选
人用人、国有资产监督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
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规
章或提出立法建议。2016 年底前,制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局牵头,
产权局、收益局等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国资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调研,拓展社会各方
有序参与国资监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立
法中的积极作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充分听取中央企业、地
方国资委意见,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8.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
印发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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