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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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5.健全国资监管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健全


             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的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


             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由


             法规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要的规章、规范


             性文件提请委党委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厅局职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由牵头厅局或法规局组织起草。加强立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立法质

             量。(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6.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


             划投资、资本运营、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考核分配、选


             人用人、国有资产监督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


             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规


             章或提出立法建议。2016 年底前,制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局牵头,

             产权局、收益局等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国资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调研,拓展社会各方


             有序参与国资监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立


             法中的积极作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充分听取中央企业、地


             方国资委意见,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法规局牵头,有关厅局配合)


                    8.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


             印发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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