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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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一)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通过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审核批准董事
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
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出资人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股东权
利。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
权。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
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
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
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
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3.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按照以管资本为主
的要求,出资人机构要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公司章程
管理,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审批事项清
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制定监事会建设、责
任追究等具体措施,适时制定国有资本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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