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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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经理层成员责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成员未


             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


             渎职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


             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


             事创业。

                    (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


             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


             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


             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


             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国有企业董事、


             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


             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


             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强化


             监督。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


                    3.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

             的途径和方法。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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