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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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探索推


             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


             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开展出资人机构委派国有独


             资公司总会计师试点。


                    (四)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

             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


             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


             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


             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


             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2.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


             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

             事和职工监事。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权责边界,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


             责任追究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应


             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


             有关董事责任。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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