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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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探索推
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
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开展出资人机构委派国有独
资公司总会计师试点。
(四)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
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
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
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
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
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2.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
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
事和职工监事。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权责边界,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
责任追究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应
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
有关董事责任。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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