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91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


             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


             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


             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


             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

             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


             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




                                                             17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