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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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


             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


             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


             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


             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


             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


             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


             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


             文件、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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