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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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
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
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
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
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
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
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
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
文件、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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