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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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


             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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