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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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
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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