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88

第一篇 法律、法规



             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


             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


             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

             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


             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


             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


             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

             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


             释。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


             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


             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


             人。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




                                                             17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