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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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


             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


             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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