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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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
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
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
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
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
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
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
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
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
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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