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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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


             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


             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


             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


             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


             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


             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


             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


             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


             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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