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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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
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
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
核准、注册、批准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
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
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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