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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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
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
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
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
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
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
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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