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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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

             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


             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


             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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