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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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对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他人以


             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


             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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