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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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


             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


             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


             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


             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


             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


             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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