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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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


             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

             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


             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


             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


             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


             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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