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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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
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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