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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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


             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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