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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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行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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