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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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
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
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
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
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
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
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
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
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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