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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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


             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


             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

             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


             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


             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


             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

             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


             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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