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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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
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
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
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
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
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
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
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
意见印发后 1 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
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
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 6 个月内
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
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
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
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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