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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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


        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


        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

        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


        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


        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


        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


        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


        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自本意见印发后 1 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


        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


        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


        后 6 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


        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


        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


        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


        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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