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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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


             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7〕69 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


             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


             属于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


             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


             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


             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


             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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