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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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
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7〕69 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
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
属于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
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
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
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
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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