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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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


             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


             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


             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


             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


             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


             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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