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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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
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
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
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
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
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
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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