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5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8、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
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
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