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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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
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
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
本公告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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