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4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
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
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
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
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
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
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
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
完成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
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
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
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
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
1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