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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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
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
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
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
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
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
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
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
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
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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