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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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


             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


             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


             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


             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

             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


             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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